右方来车未必先行

来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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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再现如图12-7所示,一辆救护车响着警报器行至交叉路口,一辆疾驶面来的出租车与救护车在交叉路口不期而遇。救护车驾驶人随即紧急制动,但仍未避免与出租车相撞。


救护车内护送着一位年过半百、哮喘发作、处于深度昏述状态的病人李某。为了确保李某在乘车途中的供氧,救护人员是把李某连同轮椅和氧气袋一起抬入救护车的。由于救护车与出租车的碰撞,李某从轮椅上滚落到救护车内的地板上,氧气袋的吸氧管脱落,致使李某空息,病情加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责任认定本起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出租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家人向救护车所属医院及出租车驾驶人提出索赔无果,只好将两者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车与正在急救过程中的救护车抢道行驶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出租车驾驶人应负全部责任。李某的死亡是在其发病期间,因外力作用导致病情加重而造成的。因此,出租车驾驶人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在救护车行驶中发生的,车辆碰撞时,李某从轮椅上滚落下来,吸氧管脱落,导致李某病情加重而死亡,救护车驾驶人及其护理人员未尽到充分的护理义务,因此,救护车所属的医院一方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的死亡系其在患病期间发生,自负20%的责任。 3.案例点评本起交通事故涉及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造成李某死亡的原因。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出租车驾驶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的规定,因此,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救护车驾驶人不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所以,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救护车上的哮喘病人李某不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所以,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造成李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出租车碰撞的原因,有救护人员救护措施不到位的原因,有李某重病在身的原因。在这多因一果的情形之中,有直接原因,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有次要原因。出租车的碰撞是导致李某死亡的间接原因,但也是主要原因,这一原因,在本起交通死亡事故中起到了导火索的作用。李某在车辆碰撞过程中,从轮椅上滚落至车厢底板上,身体并没有摔伤,假如是正常人不至于死亡。导致李某直接死亡的原因,包括李某当时重病在身、救护车维持李某呼吸的医疗急救设施欠缺(由于碰撞,李某随身携带的氧气袋损坏,救护车上又没有备用的氧气袋,最终李某因缺氧窒息而死)。所以,就损害赔偿而言,应该有主、次之分。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的死亡赔偿分别由出租车驾驶人、救护车所属的医院、李某家人按照6:2:2的比例分担。
4.特别提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本案中的出租车属于“右方道路的来车”,是否具有优先通行权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就是说,无论何种道路交通情况,遇到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时,其他车辆和行人都应当让行。 本案例中,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对等的。前者属于行政责任,后者属于民事责任,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意外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属于车辆操控突然失灵,诸如纯属转向突然失控、制动突然失灵引发的伤害事件,致害方可以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有可能要承担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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