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来自:汕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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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记分制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的轻重分别记以分值,并在1个记分周期内按照累积记分分值,给予相应处理教育的制度。其目的是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预防交通事故。记分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1)记分周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期起计算。 (2)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处理1)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1个记分周期。 2)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2次达到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3)累积记分制度的执行1)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2)机动车驾驶人1次有2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3)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撒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或电话查询其违反交通安全法行为的记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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