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某年4月4日的晚上,乘客冯某催促出租车司机苏某赶路,出租车司机苏某不顾交通安全,一路狂奔,左右迂回,频频超车。 如图15-2所示,20时40分左右,苏某驾驶的出租车驶入了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时160千米的车速行驶。出租车从右侧超越了两厢式银灰色小轿车之后,紧接着又要超越前方的大货车。
如图15-3所示,出租车在超越前方的大货车时,由于与右侧的大货车之间的横向间距不足,出租车的右侧与大货车的左后角发生刚擦事故,致使出租车车顶被掀开,后排座的乘客冯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2.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驾驶人苏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人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出租车驾驶人苏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3.案例点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千米,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千米,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千米。”苏某驾驶出租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车速达每小时160千米,苏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关于高速公路限制时速的规定,在超速行驶的情况下,超越大货车,因方向控制不准确,致使出租车右侧与大货车左后角剐擦,造成车内乘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出租车驾驶人苏某超速行驶的行为是导致这起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出租车驾驶人苏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夜晚20时40分,处于被超车状态的大货车尾灯不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后车的安全超车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大货车驾驶人要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4.特别提示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的状态下,准确操作车辆的难度增大,尤其是超越车体庞大的大型车辆时,超车相持距离长,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刚擦事故。
在高速公路上轿车超越大货车的危险性非常大,由于轿车的车身低,大货车的后悬长,在超车过程中,轿车驾驶人的操作稍有失误,就有可能发生轿车车顶被货车后悬削去的危险。在高速公路上轿车超越大货车的交通事故中,有时轿车内前排座右侧乘客和后排座乘客受到伤害的可能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