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责赔偿原则: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物损修复原则: 除在保险时另行特约保险外,保险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失以修复为原则。 3.责任险一次赔偿结案原则: 对涉及责任险的基本险和附加险赔付均采取一次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在赔偿后不再承担对受害人的任何费用。 4.扣除规定的免赔原则: ①按责免赔。根据投保险种中对免赔率及免赔金额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在相应的险种下扣除规定的免赔率。 ②增加免赔。在机动车辆保险中,除了按责规定的免赔率外,一般对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造成的损失实行增加的免赔率,在核赔时应严格对照条款执行。
5.比例赔偿原则:
①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发生的部分车损,以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②由于错误告知引起的比例赔偿,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规定,对错误告知已影响保险人决定费率水平,且投保人因此得到相应的费率优惠时,按照保单保费与应缴保费比例计算赔款。
6.推定全损协商处理原则:
按照国家关于对机动车辆报废标准的处理规定,对实际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时,经保险双方协商,可作推定全损处理。
7.延迟办理退保发生保险事故赔偿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除法律规定不得终止的情况外)而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8.代位求偿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9.重复保险比例分摊原则:
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般来说,应该对重复保险按照比倒分摊原则计算赔款,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赔时,应注意掌握被保险人的保险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如属重复保险,应按照比例分摊原则计算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