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如图13-1所示,周某驾驶的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某驾驶的大货车紧随其后。
如图13-2所示,当周某的小轿车到达交叉路口的时侯,车速减缓,尾随其后的闫某的大货车正要超越前车时,周某突然开启左转向灯向左急转弯。
如图13-3所示,周某的小轿车拦住了闫某的大货车的去路,在一声巨大的撞击声中,周某的小轿车一头插入国某的大货车的前后车轮之间。然后两车又滑动了数米,被路边的路缘石阻挡才停了下来。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因严重变形已经报废,周某本人也身负重伤。
2.责任认定大货车驾驶人目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人周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案例点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本案中,大货车跟随前方的小轿车距离过近,而且大货车是在交叉路口处超车,大货车驾驶人闫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跟车安全距离和不得在交叉路口超车的规定,大货车驾驶人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车辆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闫某应该承担本起车辆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本案发生在没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小轿车驾驶人周某在行经交叉路口时虽然降低了车速,但是,在向左转弯时事先没有开启左转向灯,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使用转向灯的规定,李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本次车辆碰撞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作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李某应该承担本起车辆碰撞事故的次要责任。
4.特别提示当需要在交叉路口转弯的时候,要在距路口30-100米处降低车速,同时开启转向灯,转弯的时候还要注意观察过往车辆、行人的动态。转弯时未开转向灯或开转向灯过迟,都有可能诱发交通事故。
交叉路口的交通情况复杂多变,为了确保交通安全,严禁在交又路口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