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醉驾人不期而遇

来自:曲终人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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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再现一段南北走向双向两车道的沥青公路,虽然路不是很宽,并且夜间无路灯照明,但是,路面平直,视野开阔,过往车辆不多,路旁设置有限速每小时40千米的交通标志,通行条件还算不错。 如图17-5所示,2017年4月28日的深夜23时15分,许某驾驶着小轿车以每小时51千米的车速由北向南行驶到该路段,车内同行的还有甘某、甘某某二人,虽然是深夜,许某与车内的甘氏二人还是有说有笑。就在这时,孙某驾驶的轿车以每小时160千米的车速跨越道路中心线迎面驶来。两车均没有任何避让的迹象,随着一声巨响,两车发生了迎面剧烈冲撞,一起车毁人亡的事故就这样在瞬间发生了。事故造成孙某、许某、甘某、甘某某死亡,两车严重损坏。


2.责任认定驾驶人孙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许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甘某、甘某某无责任。 3.案例点评驾驶人孙某在本起事故中存在多种交通违法行为:经查孙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9.4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孙某在会车时越过了道路中心线,违反了交通标线的规定;孙某驾车在交通标志标明限速每小时40千米的路段车速高达每小时160千米,违反了交通标志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超速行驶。孙某的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孙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驾驶人许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表现为:经鉴定,许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1.6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许某在交通标志标明限速每小时40千米的路段车速为每小时51千米,违反了交通标志的规定,属于超速行驶。许某的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许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4.特别提示在这起车辆会车时发生的迎面碰撞事故中,双方驾驶人均存在多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中任何一种交通违法行为都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人孙某、许某都是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酒精的麻醉作用下,让两车驾驶人意识模糊,孙某在会车时又不由自主地越过了道路中心线,由于孙某、许某的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共同作用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必然性。这起事故以生命为代价告诚人们,要坚决杜绝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超速行驶;告诚人们,驾驶机动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路段会车时,一定不要越过道路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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