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回放如图11-1所示,一辆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驾驶人发现车辆右前轮漏气,随即将车停放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
当时的天气是大雾黄色预警,能见度大约为300米。行车道交通流量较大,车辆行驶缓慢,一辆中型客车由行车道驶入应急车道,与停放在应急车道内的厢式货车发生了追尾撞击,致使两辆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厢式货车装载货物有一定程度的损坏,中型客车驾驶人受轻伤。
2.责任认定中型客车驾驶人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厢式货车驾驶人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案例点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中型客车驾驶人在行车道交通不畅的情况下,为了贪图快捷进入应急车道行驶,属于“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关于应急车道使用的规定,中型客车驾驶人的这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造成这起车辆追尾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中型客车驾驶人应该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厢式货车因发生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内检修,为了便于更换右前轮轮胎,停车时左前轮超出了车道分界线,对相邻行车道内的车辆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厢式货车在应急车道内停车时,没有在来车方向放置警告标志,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厢式货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这起车辆追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厢式货车驾驶人应该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4.特别提示本案中,中型客车驾驶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行驶的规定。应急车道只能在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能临时占用。
在危急时刻,应急车道是救援车辆、执行紧急任务车辆的应急通道,是救命车道。因此,应急车道只能在应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正常行驶的车辆,不能因行车道不畅,就随意进入应急车道。
本案中,厢式货车驾驶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停车的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停车规定,如图11-2所示。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迅速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请求援助或处理事故。故障车或事故车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进行拖曳、牵引。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人不得拦截过往车辆牵引故障车或事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