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初冬的一天傍晚18时许,夜幕刚刚降临。如图10-6所示,刘某驾驶着一辆轿车以每小时150千米的车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刘某发现前方行车道内有一辆施工车正在卸水泥,刘某尽管当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面还是为时已晚,最终造成了轿车内2死3伤、轿车损毁报废的重大交通事故。
2.责任认定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人刘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车辆驾驶人徐某应负次要责任。轿车驾驶人刘某对交警部门的认定不服,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事故责任,随后将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轿车驾驶人刘某、施工车驾驶人徐某、高速公路管理局三方应负同等责任。
3.案例点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千米,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千米。”轿车驾驶人刘某以每小时150千米的车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关于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他的超速行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刘某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事故现场的水泥罐车为非道路施工专用车,没有安装示警灯,停车施工的时候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现场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致使轿车驾驶人刘某不能及早发现道路施工车辆。施工车辆驾驶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徐某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
施工方驾驶人徐某与高速公路管理局是雇佣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局雇佣不符合高速公路施工要求的车辆施工,并且没有尽到指导和监管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局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4.特别提示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刘某超速行驶,二是徐某违规施工,三是高速公路管理局对施工现场没有监管或监管不到位,这三种原因的巧合促成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安全问题来不得半点马虎,不能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