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车主杜某将自己的几辆中巴客运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经济收入总体来看还算不错,但是客源不均,时多时少。 2016年10月18日,杜某让雇佣司机沈某将两辆中巴客运车上的乘客转移到一辆核载30人的中巴客运车上,转移以后沈某驾驶的中巴客运车载客52人,超载22人。出站之前,车主杜某专门叮咛司机沈某:“路上要注意安全,车开慢点。”司机沈某充满自信地答道:“放心吧,没问题。”如图18-5所示,沈某驾驶着超载的中已客运车行驶到设置有减速慢行标志的交通复杂路段,中巴客运车右前方的一辆电动车突然向左变道超越同向行驶的电动车,沈某一看情况不妙,赶紧边踩刹车睛板同时向左打方向,虽然避免了与前方的电动车相撞,但是,由于向左打方向过猛,致使中巴客运车与吴某驾驶的相向行驶的厢式货车发生刚擦。因为中巴客运车严重超载、在急踩刹车踏板同时猛打方向的过程中,车内乘客站立不稳、向左急打方向产生的向右的离心力、两车刚擦产生的向右的推力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沈某驾驶的中巴客运车向右侧翻,造成中巴客运车内乘客4人死亡、7人轻伤、6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
2.责任认定中巴客运车驾驶人沈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车主杜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厢式货车驾驶人吴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3.案例点评沈某驾驶的中巴客运车在严重超载的状态下运行,许多乘客站立在车厢内,必然要影响到车辆行驶的稳定性。中巴客运车行驶在设置有减速慢行标志的路段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的要求减速,当时的车速比较快,驾驶人沈某对路面交通情况的观察不够仔细,当发现前方向左变道的电动车时操作不当,导致中巴客运车向右侧翻。中巴客运车驾驶人超载、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对车辆的不当操作,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沈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车主杜某与中巴客运车驾驶人沈某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杜某对沈某负有管理指导的责任。然而,杜某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指使沈某将两辆中巴客运车的乘客转移到一辆车上,杜某指使、纵容沈某超载运营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作用。尽管在中巴客运车出站时,杜某叮咛沈某:“路上要注意安全,车开慢点。”这只是表达了杜某的主观愿望,但是,在客观上,杜某对沈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起到了指使、纵容的作用,杜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厢式货车驾驶人吴某属于正常行驶,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吴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4.特别提示本起事故损害后果严重,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经协商,车主杜某向挂靠的某运输公司交纳2万元的赔偿,某运输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向事故中死亡乘客的亲属、受伤乘客赔偿277.8万余元。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中巴客运车驾驶人沈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车主杜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沈某、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