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弯路会车未礼让

来自: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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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再现连续多日的酷暑高温,难得降雨,大雨虽然停了,蒙蒙细雨还在下着,给盛夏增添了几分凉爽。 如图19-1所示,2018年8月1日10时30分,金某驾驶着大货车以每小时60千米左右的车速行驶在山区道路上,迎面驶来巩某驾驶的小轿车,巩某当时的车速大约为每小时50千米,由于双方车辆均超过了该路段交通标志限速每小时40千米的规定,雨天地面湿滑,会车时靠山体一侧的大货车又没有减速靠右让行,致使大货车与小轿车相撞,小轿车驾驶人巩某当场死亡,小轿车上的乘客张某(女,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身负重伤,小轿车严重损坏,大货车有一定程度的损坏。


2.责任认定大货车驾驶人金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小轿车驾驶人巩某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小轿车乘车人张某、吴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3.案例点评在交通标志规定车辆每小时不得超过40千米的路段,驾驶人金某驾驶的大货车的时速约为每小时60千米,违反了交通标志的规定,属于严重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案发路段,大货车的右侧靠向山体,在大货车与小轿车会车时,大货车驾驶人金某没有主动靠右让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山路会车的规定,金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驾驶人巩某驾驶小轿车以每小时50千米的车速行驶在山区道路上,违反了案发路段交通标志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千米的限速规定,在会车的情况下,没有根据道路状况低速行驶,而是以比交通标志限速高出25%的车速行驶,巩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小轿车乘车人张某、吴某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4.特别提示经过对事故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发现两车均存在安全隐患。 小轿车的两个前轮轮胎以及左后轮轮胎花纹深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由于部分轮胎花纹严重磨损,每个轮胎花纹磨损程度不均,会影响车辆的制动效能,影响车辆的抗侧滑能力,致使车辆的操纵性变差。 大货车左后轮制动鼓严重磨损,制动鼓摩擦面出现深度沟槽,左右两侧后轮轮胎花纹式样和磨损程度不同,会影响车辆制动的可靠性。 案发路段设置的限速标志属于禁令标志,禁令标志是禁止和限制道路使用者某种行为的标志。车辆行驶中,超过了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就构成了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案中,驾驶人巩某驾驶小轿车的车速比交通标志规定的车速高出25%,尤其是驾驶人金某驾驶大货车的车速比交通标志规定的车速高出50%。处在弯道超速行驶的情况下,车辆稳定性降低,车辆操控的准确性大打折扣,况且又是在雨天路滑的条件下会车,车辆操作失控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必然大大增加。 如图19-2所示,山区道路会车时,要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
山区道路弯道多,要频繁转动方向盘,往往道路两侧是悬崖峭壁,对转动方向盘的准确性要求较高,一旦操纵失误,就容易发生车辆刚擦、冲撞山体、坠落悬崖的危险情况。因此,在山区道路行驶,要注意观察交通标志的提示,坚决杜绝超速行驶。 山区雨水多,雨天地面湿滑,有些路段还会塌陷,或者有滚落的山石泥土,甚至出现山体滑坡的情况,只有适时控制车速,才能确保行车安全。 如图19-3所示,山区道路盘山绕行,行驶在被山体遮挡的路段时,难以观察对向来车,车辆行驶至有视线盲区的路段时要勤按喇叭,提示对向来车注意避让。听到对向来车的喇叭声,应该用喇叭声回应,降低车速,做好会车的准备。
山区道路会车要注意保持与对向来车的横向间距,以免在会车过程中发生车辆剐擦事故。如图19-4所示,在狭窄的山区道路行驶,要遵守山区道路会车时的让行规则,靠山体的车辆要主动靠向道路右侧行驶,以便给对向来车让出充足的路面,避免对向来车在会车中发生坠落悬崖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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