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证明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请求賠偿时,应该提供下列单证: 1)事故证明。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救护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的单据。 4)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 5)损失清单。 6)其他必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