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如图4-1所示,2016年5月13日20时10分许,在一条施划有中心虚线的道路上,高某驾驶着奥迪轿车由东向西以每小时89千米的车速行驶,就在高某将要与迎面驶来的面包车会车时,突然间冯某驾驶着两轮摩托车从一辆面包车后边驶出,越过道路中心虚线,向高某的奥迪轿车迎面驶来,当高某踩下刹车踏板的瞬间,冯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高某驾驶的奥迪轿车已经相撞了。碰撞让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冯某及两轮摩托车上承载的李某当场死亡,相撞的两轮摩托车和奥迪轿车不同程度损坏。
2.责任认定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冯某、奥迪轿车驾驶人高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两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3.案例点评经调查,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冯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不到考取驾驶证的法定年龄,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另外,冯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无牌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明文规定,“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冯某在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违反了超车规则,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冯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案发路段设置有限速每小时60千米的交通标志,经鉴定,奥迪轿车驾驶人高某当时的车速是每小时89千米,违反了交通标志的限速规定,属于超速行驶,这种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增大了奥迪轿车与迎面而来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的可能性,加重了碰撞的损害后果,高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在本起事故中,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冯某的过错行为与奥迪轿车驾驶人高某的过错行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双方应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两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李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4.特别提示在本次事故的勘查中,委托了有关司法鉴定中心对奥迪轿车案发时的车速进行了司法鉴定,两轮摩托车案发时的车速司法鉴定中心无法鉴定。据推测,案发前冯某驾驶着两轮摩托车能够超越同向行驶的而包车,车速应该不会太慢。两轮摩托车没有外壳保护,夜间行驶时目标小,不易被轿车内的驾驶人发现,又恰逢在超越面包车时,从面包车和轿车之间穿越,两轮摩托车为两点支撑,又是用手把操控行驶方向,难免在驾驶人惊慌状态下出现操作不稳的情况,因此,驾驶两轮摩托车不要轻易超越前方的汽车,不可在夜间超越前方的汽车,更不可在有会车可能时超越前方的汽车。
假如是在单向两条车道以上的道路上,一定要牢记驾驶两轮摩托车走在最右侧的车道内。
经鉴定,奥迪轿车驾驶人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可以排除高某酒后驾车。案发时间为20点10分,已经属于视线不良的夜间行驶,况且又是在无中心分隔带的双向两车道的路段会车,高某应该在相距来车150米之外就降低车速,并改用近光灯,高某会车时没有降低车速,而是以每小时89千米的车速会车,在视线不良的夜间,在高某与对向来车会车的同时,高某很难观察到前方路面上还有目标较小的两轮摩托车在向自己靠近,当他发现驶来的两轮摩托车时,采取措施已经来不及了。
高某的教训告诫人们,夜间驾驶车辆一定要降低车速,尤其是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一定要低速靠右通过,要与对向来车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