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回放2012年8月26日,时针指向凌晨2时30分,晴朗的夜空繁星闪烁,高速公路呈现几分寂静。一辆满载乘客的卧铺大客车以每小时77千米的车速在高速公路平稳地行驶着,车上的乘客大多都沉浸在瞬梦中。 如图3-5所示,闪某驾驶的罐式半挂大货车满载35吨甲醇由高速公路的服务区驶入高速公路车行道,进入车行道后闪某的车速只有每小时21千米。 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某发现了正前方的罐式半挂大货车,由于疲劳带来的困倦,陈某意识模糊,反应迟钝,对于前方的交通情况没有及时采取制动减速措施,造成卧铺大客车以每小时77千米的车速与正前方车速为每小时21千米的罐式半挂大货车追尾相撞。 在两车的碰撞过程中,罐式半挂大货车运载的甲醇大量泄漏,卧铺大客车电气短路发出火花,事故现场在甲醇的爆炸和燃烧中变为一片火海,致使卧铺大客车报废,卧铺大客车内36人死亡(包括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某)、3人受伤,罐式半挂大货车、高速公路路面及其沿线设施受损,事故直接损失达3160万元。 2.责任认定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罐式半挂大货车驾驶人闪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案例点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当正常行驶的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某发现正前方低速行驶的罐式半挂大货车时,如果及时采取制动减速或变道超车等安全措施,这起交通事故应该是可以量免的。然而,由于疲劳驾驶导致陈某反应迟钝,陈某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因此导致卧铺大客车与罐式半挂大货车主动追尾,陈某疲劳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迫尾事故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是造成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应该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闪某驾驶的罐式半挂大货车由高速公路服务区驶入车行道的过程中,车辆在通过服务区与车行道之间的加速车道时,没有按照规定提速,驶入车行道之后车速只有每小时21千米。闪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违反最低限速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追尾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作用,是造成追尾事故的次要原因,闪某应该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4.特别提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某所在的客运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的本公司《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有大客车驾驶人在凌晨2-5点期间停车体息的规定,凌晨2~5点这个时段正是人体进入睡眠状态的黄金时段,这个时段的驾驶人容易出现视觉朦胧和反应迟钝的疲劳现象,陈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凌晨2时30分许驾驶着满载乘客的卧铺大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在疲劳和睡意的双重作用下,一起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了。大客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直接关系到车上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大客车驾驶人一定要杜绝疲劳驾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和客运公司的规章制度。
罐式半挂大货车驾驶人闪某应该遵守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的要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千米”。闪某驾驶车辆由高速公路服务区驶出,在行经高速公路入口匝道时,应该在加速车道内将车速提升至每小时60千米以上,然后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行道。闪某却没有这样做,而是以每小时21千米的车速在车行道内行驶,这一行为为其后方的卧铺大客车追尾埋下了隐患,可见,车辆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是非常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