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赵某因公司业务应酬,晚餐时喝了几杯酒,酒足饭饱之后,赵某开车回家,今天的业务洽谈收获颇丰,签下了一宗大单,他心怀喜悦,上车之后便打开音乐,哼着小曲,这个月的业绩不愁了,他要尽快把这个消息分享给家人,想到这些他不自不觉加快了车速。 如图15-1所示,前方到达交叉路口,赵某驾驶着轿车遇到了红灯,抱着几分侥幸心理,赵某想:“已经是夜晚10点多钟了,路上的车和人不多了,闯过去吧!”就是这一念之差,本应该停车等候绿灯放行的,赵某却加足油门冲向路口,就在这一刹那间,赵某驾车在路口内撞上了林某驾驶的货车,撞飞了路口内的行人王某。事故造成林某的货车损坏,赵某的轿车严重损毁,行人王某因伤住进了医院治疗。
2.责任认定经交警认定,轿车驾驶人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林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王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3.案例点评经酒精检测,轿车驾驶人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76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赵某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提前减速,而是加速抢行,没有履行车辆通过交叉路口的安全义务;赵某驾驶车辆在红灯亮时进入交叉路口,违反了交通信号灯的通行规定。赵某的多种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货车驾驶人林某虽然是在绿灯时段通过交叉路口,但是,有证据证明而且林某本人也承认在进入路口之前没有降低车速,进入路口之后车速有点快了。林某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作用,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林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行人王某在绿灯时段正常过马路,不存在过错,行人王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4.特别提示案发当天本来是轿车驾驶人赵某业务颇丰、人逢喜事精神爽的日子,不曾想却招来车祸。人在高兴时不可忘乎所以,驾车出行时不可忘记行车安全。
驾驶车辆靠近交叉路口时,要适当降低车速,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要注意察看路口内过往的车辆和行人,车辆进入路口之后,驾驶人还要高度警惕交叉路口内的交通状况,随时准备应对路口内的突发情况。
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两者并不能完全画等号。交通事故责任属于事故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的行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的民事赌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借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第二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本案虽然是一起交通事故,但经过2次撞击(轿车撞击货车、轿车撞击行人),产生了3个责任主体(赵某、王某、林某)和2种法律关系(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
本案包括两个情节,这两个情节对应两种法律关系,事故的损害赔偿要分两笔账来计算。
第一笔账,赵某驾驶的轿车与林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即本起事故中轿车与货车相撞导致的损害赔偿70%的部分分摊给赵某,货车驾驶人林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本起事故中轿车与货车相撞导致的损害赔偿30%的部分分摊给林某。
第二笔账,赵某驾驶的轿车与行人王某相撞,轿车驾驶人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即赵某承担本起事故中因轿车与行人相撞造成的全部损害赔偿,行人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即行人王某在事故中的损害由轿车驾驶人赵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