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灯在急刹车之后损坏

来自: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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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再现2018年10月12日,天气阴沉,傍晚18时左右的黄昏时节,光线昏暗,有些车开启了车灯,有些车还没有开启车灯。张某驾驶大货车已经连续行驶3个多小时了,虽然张某有些困倦,但是即将到达目的地了,一天繁忙的工作就要结束了,想到这些张某加快了车速往回赶。 如图14-3所示,一辆迎面驶来的商务车为了避开路边的电动车突然向左打方向,张某一看情况不妙,迅速向右打方向,总算在会车时没有与迎面而来的商务车发生碰撞。


在张某向右急打方向的同时,还踩了急刹车,在踩急刹车的过程中,似乎车身右侧伴有一声异常声响,张某猜想可能是刹车的声响,也可能是车上货物颠策冲撞发出的声响,于是将车停下,下车察看,发现大货车的右侧大灯损坏了。进一步检查,没有发现其他情况,张某感到纳闷,无缘无故的车灯怎么就破损了呢?带着疑问,张某继续驾驶大货车向目的地驶去。 车辆回场后,张某一直在想,大货车右侧的车灯损坏背定是有原因的,是什么原因呢?张某百思不得其解。 次日中午,大货车驾驶人张某接到了交警队打来的电话,见到交警后,张某终于明白了昨天大货车右大灯损坏的原因。 昨天晚上,张某在与商务车会车向右打方向时,车头右前角撞倒了一位同方向行走的聋老汉,撞人之后,大货车又向前移动了一段距离停下,所以张某下车观察时,只是看到大货车的右大灯损坏,由于当时光线昏暗,张某没有发现车后几十米外刹车距离之内被撞倒在地的龚老汉。然而,这一幕被旁边的一位过路人马某看到了,好心的马某来到奄奄一息的龚老汉身边询问情况,随后报警,并与龚老汉的家人取得了联系。龚老汉很快被送往医院急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大货车驾驶人张某在交警队得知这些情况之后,顿时面色苍白,吓出了一身冷汗,他知道自己闯下了大祸。
2.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大货车驾驶人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公诉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2019年8月大货车驾驶人张某开车撞人致死一案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人张某陈述,当时在事发现场自己确实下车进行了观察,只是发现大货车的右大灯损坏了,并没有发现其他情况,这才上车继续往前赶路,自己实在没有肇事逃离现场的意识,如果要是发现有被撞倒地的老人,自己一定不会离开现场的。 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的陈述,结合大货车损坏情况、证人证言等证据,对张某在事故现场下车察看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同时认为,张某属于职业驾驶员,在事发时听到异常声响,看到车灯损坏,应该能够判断出自己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了事故,下车后没有仔细观察刹车距离内的路面情况,便匆忙离开现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5万元人民币。 3.案例点评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遣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照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法院对大货车驾驶人张某的量刑是从轻的。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裁量幅度中,量刑三年,且缓刑三年,民事损害赔偿方面处35万元人民币。对此量刑,一些业内人士和许多网友认为判刑有点轻了,应该从重处罚。理由有二,,一是大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二是本案属于交通死亡事故。其实,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应该是有一定道理的。法院部分采纳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在案发时,确实下车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而且张某的行为也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这是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重要条件。
4.特别提示从安全驾驶技能的视角考察,大货车司机张某是职业驾驶员,对案发时道路交通情况的处理是不妥的。 交通事故调查统计表明,在昼夜24小时中,交通事故的分布是有一定规律的。如图14-4所示,人们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称为黑色时段。从人体的生理机能方面来讲,有三个时段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高。
一是凌晨2~5时的时段,驾驶人受人体生物钟的支配,睡意占上风,道路上人、车稀少,助长了驾驶人的麻痹思想,导致驾驶人盲目开快车,一旦遇到意外突发情况,措手不及。 二是中午11-13时的时段,经过一上午的劳累,人的精力和体力已经不足,为了能够按时吃上午饭,急急忙忙地驾车赶路;或者在午饭之后立刻启程,由于刚刚进食,大量的血液向肠胃集中,造成大脑供血不足,导致人体困倦,反应迟钝,不能及时准确地处理道路交通情况。 三是黄昏17~19时的时段,人体再次处于高度的疲倦期,路面光线也在由明向暗转变,导致汽车驾驶人视觉模糊,经过一天的劳累,又到了进晚餐的时候,难免急着赶路;或者在晚餐之后匆匆忙忙地赶路,饱食或饥饿、疲倦,又处在交通高峰期,多种不利因素交织在一起,稍不留神就会操作失误。 本案就是发生在黄昏时段,此时段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大货车驾驶人张某不仅没有放慢车速,谨慎驾驶,没有给自己敲响安全防事故的警钟,反而加快了车速。 在加速行驶的情形下,必然会影响全面观察路面交通动态,影响正确处珂道路交通情况。案发时的18时左右,正值交通高峰期,劳累和图倦让张某精力不足,黄昏时段光线昏暗让张某视线不清,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事故如同恶魔在悄悄地向张某招手。 案发时大货车驾驶人张某只是把注意力集中到道路的中间,却没有把注意力分配到道路右侧的行人。当迎面驶来的商务车为了避开电动车而突然闯入道路中间时,张某急踩刹车踏板,并且迅速向右急打方向,虽然化解了与迎面商务车的撞击,却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撞倒了路边行走的龚老汉。可以说,此时张某对道路交通情况的判断和处理存在严重失误。 大货车司机张某用血的教训告诫人们,汽车驾驶人要根据一天中交通事故多发时段的规律有针对性地给自己示警,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视线不良的黄昏时段开车,一定要降低车速,不仅要注意观察道路上机动车的动态,还要注意观察道路上的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动态。车辆行驶中,当疑似发生交通事故时,要下车仔细观察现场,确认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若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警。 从道路交通状况方面来讲,交通高峰时段,道路拥挤,车辆平均行驶速度低,车辆相互之间运动干涉频繁,交通冲突点的出现频率高,轻微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高; 交通平峰时段,道路相对空闲,车辆平均行驶速度快,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高。 如图14-5所示,特别是14~16时、20~22时,为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期。 从气象状况来看,雨、雾、雪、风沙等不良气候行车,视线不佳,驾驶人较为谨慎,行车速度较慢,轻微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高;良好的气象条件下行车,车辆平均行驶速度较快,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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