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如图13-4所示,已经是深夜23点了,道路显得空旷和寂静。在一条限速每小时60千米的道路上,张某驾驶的轿车与王某驾驶的SUV越野车在公路上相遇,双方车速均在每小时70千米以上。SUV越野车的灯光特别亮,轿车驾驶人张某虽然在强光照射下看不清路面,但是并没有示弱,他一边变换着远近光灯,一边迎着对方的车灯向前行驶。由于两车互不相让,最后发生了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张某驾驶的轿车严重损坏,张某本人也身受重伤。王某驾驶的SUV越野车也有损坏,王某本人也受了轻伤。
2.责任认定交警部门根据对事故现场勘查等调查获得的证据,认定张某、王某夜间会车互不相让,使用远光灯照射对方,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轿车驾驶人张某对交警部门的认定不服,理由是王某驾驶的SUV越野车灯光特别亮。张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证核实该车灯光是否进行过改装。
法院对王某驾驶的SUV越野车勘验结果证明,该车前照灯确实经过改装,且有强光聚焦性能,其远光灯亮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0倍,近光灯亮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5倍。在这样的强光照射下,足以让对面来车在正常的会车范围内产生严重的视觉障碍。因此,法庭判定SUV越野车驾驶人王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人张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案例点评案发地点属于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路段,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车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路段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本案中,SUV越野车驾驶人王某、轿车驾驶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会车让行的规定,双方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让行,现场痕迹显示,两车的碰撞地点位于道路中心线的部位。
此外,案发路段的交通标志显示,车辆在该路段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千米,根据鉴定,事故发生时,两车的车速均在每小时70千米以上,属于超速行驶。
SUV越野车前照灯为擅自改装,增强灯光亮度是为了达到夜间强行会车的目的,这一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助长王某强行会车、造成张某视觉障碍的直接原因,也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王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轿车驾驶人张某遇到对方强光照射的情况,虽然采取了变换远近光灯的方法提示对方,但是,从事故现场来看,张某驾驶的轿车在车速和行驶路线两方面均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此,张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4.特别提示为了达到夜间强行会车的目的,利用改装增强车灯亮度,到头来只能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