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双方担责

来自: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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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再现孙某购买了一辆普通货车,改装成厢式货车之后跑营运,期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如图13-5所示,一天夜晚行车途中,孙某将满载货物的汽车熄火后停在路边,由于匆忙,孙某停车时没有开启任何车灯,就离开了车辆,停车地点也没有路灯。当孙某返回时,突然听到一声巨响,魏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孙某停在路边的货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魏某当场死亡,货车驾驶人孙某见状没有报案,面是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经目击者报案,孙某被交警拦截。


2.责任认定货车驾驶人孙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魏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案例点评本案中,货车驾驶人孙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关于车辆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关于车辆改装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车辆临时停车的规定。而与该起交通死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原因是孙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规定。货车驾驶人孙某在路边随意停车,当孙某发现魏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自己的货车发生碰撞之后,不仅没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进行交通事故报警,而是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逸。孙某的这一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警的规定。 本案中的摩托车驾驶人魏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八条的规定;摩托车车灯不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中,车灯不亮和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货车驾驶人孙某本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魏某本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大货车驾驶人孙某驾车逃离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交警队认定货车驾驶人孙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魏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4.特别提示夜间在路边临时停车一定要选择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要按照规定开启前位灯和后位灯。 本案经法医对死者的鉴定,魏某死于外力碰撞所致的颅脑损伤,假如魏某当时戴了安全头盔,或许不至于死亡。本案例告诫人们,驾驶摩托车要戴安全头盔,以减缓头部的撞击伤害,有效地减少摩托车驾驶人的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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