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转车与对向直行车相遇

来自:梦一场。
3年前
已收藏
收藏
阅读数
202
回复数
0

1.事故回放如图6-1所示,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绿灯亮的时候,一辆左转弯的小轿车与迎面驶来的两轮电动车相遇。两车避让不及相撞,轿车大灯及保险杠受损,两轮电动车报废,两轮电动车骑行人身受重伤。


2.责任认定轿车驾驶人承担该起车辆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两轮电动车驾驶人承担该起交通故的次要责任。 回3.案例点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本案例中,小轿车行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未能有效避让迎面驶来的直行的两轮电动车,这是造成该起车辆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轿车驾驶人应该承担该起车辆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 两轮电动车在交又路口直行,两轮电动车骑行人缺少对路口情况的观察,本应减速慢行,却盲目快速进入路口。因此,两轮电动车骑行人也应该对这起车辆碰撞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4.特别提示如图6-2所示,本起交通事故,车辆的碰撞地点发生在左转弯车流与直行车流的交叉点,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存在着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小轿车一方主要是违反了路权原则,两轮电动车一方主要是违反了安全原则。
左转弯的小轿车,在通过与直行车流的交叉点时,具有通行权,但不享有先行权,应该在接近交叉点的时候,减速或者停车让行,确保直行的两轮电动车优先通行。从通行规则上来讲,左转弯的车辆要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车辆碰撞所在的地点(交叉点)表明,左转弯的轿车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的规定,即违反了路权原则。 直行的两轮电动车虽然享有优先通行权,但是,当安全与效率相冲突的时候,或者说当交叉路口情况复杂的时候,一味强调优先通行权,面忽视了对路口情况的观察瞭望,这实际上是违反了安全原则。

上一篇下一篇
参与回答(0条评论)
用户头像
上传
用户头像
{{item.nickname}}{{item.pubtime}}回复
回复图片
用户头像
上传
用户头像
{{item1.nickname}}回复 {{item1.othername}} {{item1.pubtime}} 回复
回复图片
用户头像
上传
查看全部回复{{item.replylist_count}}条 查看全部
收起回复 收起全部
{{isLoadList==1?'加载中...':(isLoadList==2&&(list.length <=3||(list.length>3&&!is_hidden))?'没有更多内容了':'查看更多回答')}}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