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有报案权。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权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民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当事人有了解现场图的权利。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应当让当事人看,然后签字。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及时复核。 3)公安机关宣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有权要求得到事故责任认定书。 4)对责任认定不服时,当事人有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 5)公安机关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驾驶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具暂扣凭证,暂扣到期后,有权要求发还暂扣物。对暂扣不服时,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6)当事人有权了解伤残评定情况,对伤残评定不服时,有权申请重新评定。 7)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8)当事人有要求得到处罚裁决书或裁决书复制件的权利,有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9)当事人有要求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及终结损害赔偿调解的权利。 10)对肇事逃逸事故,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布置追组,发出协查通报的权利。 1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机关违法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