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孙某驾驶的救护车运载着一名危急病人在道路上行驶,如图22-3所示,救护车在超越前方的大客车时,与迎面驶来的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面包车严重变形,面包车驾驶人杜某被挤压在车内,伤势严重,生命垂危。
两车碰撞之后,救护车离开了事故现场,继续向前行驶。事故现场目击者拨打了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孙某驾驶的救护车被执勤的交警拦截,考虑到救护车上有危重病人需要尽快送往医院,警方并没有当即扣留该救护车,等到教护车运送危重病人的任务完成之后,经过痕迹比对,警方判定该救护车为肇事车。救护车驾驶人孙某在接受询问时答道:两车相撞以后,当时只是考虑到要尽快将救护车上的危急病人送到医院,所以才没有停车。
2.责任认定交管部门认定孙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案例点评从表面上看,救护车当时正在执行紧急任务,过往车辆应当避让,似乎救护车不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从事故现场来看,该路段施划有道路中心虚线,面包车已经为救护车靠边避让,由于当时处于面包车、救护车、大客车三车并行的状态,路面宽度所限,救护车强行通过,势必会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在救护危重病人的同时,又带来了新的交通事故。孙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他忽视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这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事故发生之后,孙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既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又没有迅速报警,而是驾车离开了现场。
救护车驾驶人孙某的以上行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损害后果均具有直接作用,且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因此,孙某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4.特别提示法律赋予救护车的路权与其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是对等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救护车在救护病人时,法律赋予救护车特殊的优先通行权利,但是,前提条件是要“确保安全”,不能因为救护病人就不顾安全。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如果是因为忽视安全而发生了交通事故,也是要追究救护车驾驶员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