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2018年10月7日,牛某和张某相邀在同学家聚会,大家在一起饮酒,从中午喝到下午,每个人都有几分醉意。席间牛某提出想借张某的两轮摩托车用几天,张某欣然答应了。张某今天刚好是骑着两轮摩托车来的,当即就把两轮摩托车的钥匙交给了没有驾驶证的牛某。散席时,张某感觉今天喝酒有点多,就让牛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送自己回家。 如图16-1所示,傍晚17点59分许,牛某用两轮摩托车带着车主张某,借着酒劲,两人在两轮摩托车上谈笑风生。谈笑间,两轮摩托车撞上了道路右边的隔离带,致使牛某和张某受伤,摩托车被撞坏。牛某当时伤势较重失去知觉,张某因受伤倒地不起,好心的过路人拨打了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医疗急救电话,同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救护车将牛某和张某送进了医院,20时30分许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经医院抢救脱险。
2.责任认定借车人牛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车主张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对车主张某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3.案例点评借车人牛某在本案中存在多种交通违法行为。牛某无两轮摩托车驾驶证,不具有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资格;牛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牛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两轮摩托车。以上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牛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车主张某在本案中存在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张某乘坐两轮摩托车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盔;张某在醉酒状态下乘坐两轮摩托车;张某把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借给了牛某,在明知牛某没有两轮摩托车驾驶证,明知牛某醉酒的情况下,纵容牛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张某的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4.特别提示人们戏称道路上的汽车是“铁包肉”,道路上的摩托车是“肉包铁”,摩托车没有外壳保护,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在车辆撞击中很容易受到伤害,牛某、张某在醉酒时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加剧了行车风险。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一路经过风吹,人的醉意会更浓,意识会更模糊,对外界情况的反应会更迟钝,会严重影响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操控准确性以及应变能力。如果仅从个人安全的角度考虑,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比酒后驾驶四轮汽车的危险性更大。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文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是指按照《摩托车乘员头盔》(GB 811-2010)规定的技术标准生产的供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佩戴的头盔。
摩托车安全头盔是重要的交通安全防护装置。有关统计表明,在摩托车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的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的死亡与未戴安全头盔有关。在交通事故的並撞中,由于摩托车没有外壳保护以及人的头部生理结构的特殊性,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的头部极易受到因撞击而产生的致命伤害。人的头部一旦受到撞击,很容易受到创伤,轻则脑震荡,重则死亡。因此,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正确选购头盔,并且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安全头盔的选购,必须是按照《摩托车乘员头盔》(GB 811-2010)规定生产的摩托车专用安全头盔。建筑工地施工使用的头盔,以及其他相当于安全帽一类的头盔,不能取代摩托车专用安全头盔。
如图16-2所示,按照摩托车安全头盔的性能和使用对象可分为A类头盔和B类头盔,按照结构和形状可分为全盔和半盔。A类头盔的使用对象为总排量125毫升以上(含125毫升)的摩托车乘员,形状有全盔和半盔。B类头盔的使用对象为总排量125毫升以下的摩托车乘员,形状为半盔。
选购安全头盔的时候,要注意头围的大小与安全头盔的规格相适应,头围与安全头盔规格的对应关系,见表16-1。
驾驶两轮摩托车及乘坐两轮摩托车时,要将安全头盔的系带扣牢,以防止受外力时头盔脱落而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