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一条交通流量不太大的城郊道路,道路中问设置有中央隔离护栏,罗某每天上下班都要奔波在这条道路上。 如图22-1所示,2017年6月4日6时20分许,下起小雨,光线有些暗淡,路面有些湿滑,像往常那样,罗某骑着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在上班的路途,罗某用眼睛的余光隐隐约约发现左前方陈某在翻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陈某翻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之后,目光直视道路对面,跑步穿过马路,刚好与罗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遇,罗某躲闪不及,致使两轮轻便摩托车与跑步穿越马路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轮轻便摩托车受损,骑车人罗某和行人陈某受伤,骑车人罗某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于2017年6月28日死亡。
2.责任认定行人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罗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人陈某翻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过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陈某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判处交通事故肇事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鉴于行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对陈某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行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案例点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明文规定,行人在没有过街设施(人行横道、过街天桥、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行人陈某在过马路时,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动态,匆忙间与罗某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使罗某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陈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陈某应该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两轮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50毫升、最高设计车速低于每小时50千米、有两个车轮、供单人乘骑的机动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要求两轮轻便摩托车要办理车辆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要考取相应的驾驶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罗某在案发时已经发现过马路的陈某,没有尽到对行人的安全避让义务,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罗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及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罗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4.特别提示道路交通是指人和车辆在道路上的移动过程,人主要是指行人,车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从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来看,机动车是强者,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弱者,因此,机动车往往是交通事故中的加害者,非机动车和行人往往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则一反常态,行人成为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或加害者,机动车驾驶人成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这说明在特定的交通环境中,加害方与受害方的角色是可以转化的,如果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行人也会充当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角色,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仅是机动车驾驶人要有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文明意识,行人也需要有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文明意识,行人要杜绝随意过马路的交通陋习,以免类似此案的交通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