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回放某年2月4日8时许,一场大雪过后,虽然进行了及时的清理,但路面仍覆盖着一些薄冰,或许是气候寒冷的缘故,路上的行人和车辆比往常少了许多。孟某驾驶着327路公交车行驶在非常熟悉的营运路线上,在相距路口200米处孟某看到了路口是绿灯,于是稍加提速,以便在绿灯时段能通过路口。 如图21-2所示,就在公交车到达路口时,公交车司机孟某看到了穿行路口的华某。孟某当时一心想着要抢在绿灯时段通过路口,所以没有刹车减速,而是呜喇叭示意行人华某避让公交车。行人华某并没有理睬公交车的喇叭声,仍然继续前行,结果被公交车撞倒在地,医治无效身亡。
2.责任认定交警队根据现场勘查和对公交车司机孟某的询问,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证明显示,孟某驾驶327路公交车在冰雪路面行驶,车速过快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发生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公交车和行人有一方在闯红灯,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时哪一方当事人在闯红灯。案发后,行人华某的家人将327路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向受害者华某的家人支付4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
法庭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虽然没有认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但是,根据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情况,认定了孟某驾驶327路公交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法庭调查中,公交车司机孟某没有证据证明行人华某在事故发生时有交通违法行为。因此,公交车司机孟某要承担本起事故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法庭判决,公交车司机孟某向行人华某的家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37万余元,以上各项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另由公交车司机孟某向行人华某的家人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3.案例点评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置呢?公安部2017年7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本案中,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反映了以下事实:本起人车碰撞事件属于交通事故;孟某驾驶公交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
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现场没有目击者提供证据,事故现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行人华某当时有过错,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人华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应该由公交车司机孟某承担赔偿责任。
4.特别提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机动车在冰雪道路行驶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千米。冰雪路面属于不利于行车安全的通行条件,在不利的通行条件下,车辆应该降低车速,缓慢行驶,公交车司机孟某在看到前方200米处的路口为绿灯时,忘记了交通安全,一心想着要抢在绿灯熄灭之前通过路口。车辆在冰雪路面靠近交叉路口,本应该降低车速,孟某却提高车速靠近路口。当发现车前有行人穿越路口时,应该踩刹车减速或者打方向绕过行人,孟某却鸣喇叭示意行人避让公交车,在行人华某和公交车司机孟某均没有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的情况下,悲剧在瞬间发生了。
本案告诚汽车驾驶人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不良通行条件下的车辆限速规定,绝不可报有行人会主动避让车辆的侥幸心理。冰雪路面行驶,汽车的转向效能、制动效能都会下降,在冰雪路面驾驶车辆安全绝对应该是第一位的,只有摆正了安全与效率的关系,只有确立了防御性驾驶的理念,才能预防和避免冰雪路面行车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