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剐擦谁为弱者

来自:阿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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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再现2017年1月23日,王某驾驶着黄色小轿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7时过后,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逐渐增大。如图21-1所示,7时13分许,王某的前方有一辆银灰色的全景天窗小轿车,为了超越这辆小轿车,王某向右变更车道。在向右变更车道时,与韩某驾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剐擦,韩某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向右跑偏,与高速公路右侧的护栏相撞,韩某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向右倾覆。 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韩某受伤,韩某车上的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设施损坏。


2.责任认定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于2017年3月对该起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论:因当事人韩某、王某驾驶车辆接触的事实和原因无法查证,导致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韩某委托保险公司对本起事故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韩某的主车损失33890元,挂车损失11020元,车载货物(梨)损失92977元,评估鉴定费1694元,案发现场施救费9000元,共计148581元。韩某就事故损失向小轿车驾驶人王某索赔,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韩某随后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一市判决:被告小轿车驾驶人王某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韩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损失费86932.2元;由被告小轿车驾驶人王某赔偿原告韩某1016.4元。 被告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例点评交警队对两车刚擦导致重型厢式半挂车侧翻进行调查之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该事件属于交通事故,但是,由于两车接触的事实和原因两车驾驶人表述不一致,事故现场路段无监控设施,各车都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致使这起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所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只能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这样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损失惨重的韩某决定走诉讼程序,于是就将小轿车驾驶人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轿车驾驶人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韩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为6:4。
4.特别提示虽然本案中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没有明确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只是表述“车辆接触的事实和原因无法查证,导致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是,本案明显存在两个“不当”:一是小轿车驾驶人王某超车不当;二是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对突然出现的超车情况应急处置不当。 王某驾驶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本意是要超越前方的银灰色全景天窗小轿车,所以才由超车道向右变更车道超越行车道内韩某驾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由于超车过程中保持的横向间距和纵向间距不足,对重型厢式半挂车的安全行驶带来一定影响,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韩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被迫向右打方向避让左侧王某驾驶的小轿车,这才导致重型厢式半挂车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相撞倾覆的事故。 王某违反超车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致使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韩某驾驶重型厢式半挂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正常行驶,与小轿车相比,满载货物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行驶速度相对较低,必然会处于被超车状态,驾驶人韩某对此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遇到王某驾驶小轿车从左侧变道超车,应急处置要得当。分析当时的情况,两车只是有侧面剐擦接触,并非侧面撞击,况且小轿车远比满载货物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要轻,在超车过程中两车接触产生的横向推力应该不足以导致重型厢式半挂车向右侧翻,假如当时韩某处置得当,能够准确控制方向盘,或者能够稳住方向盘,应该不至于造成因重型厢式半挂车碰撞高速公路右侧护栏面侧翻的严重后果。 韩某是职业驾驶员,在安全驾驶操作方面存在失误,韩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原则,韩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具有一定作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韩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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