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处罚又称当场处罚、现场处罚、即时处罚,是指利用简单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 (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简易程序处罚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或者由被处罚人在15天内交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如图4-22所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具体程序1)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耒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其违法行为后放行。 2)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④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和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⑤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存根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上述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规定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4)简易程序案卷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罚款的缴纳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罚款,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規定,当场收缴或者由被处罚人交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