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做出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2)具体程序 按照一般程序做出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2)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如无疑议,应签名。 3)对当事人陈述、中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当事人和复核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4)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宜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的,应当由2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3)处罚时限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24h内做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罚决定。 (4)一般程序案卷内容 一般程序案卷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