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如图6-9所示,在交叉路口绿色信号灯将要熄灭的时候,李某驾驶的中巴车没有减速停车等候下一次绿灯信号,而是加速通过交叉路口。
如图6-10所示,就在李某刚刚穿过交叉路口的时候,庞某骑着电动自行车突然猛拐车把横向穿行道路,挡住了中巴车的去路。李某见势不妙,情急之中来了一脚紧急制动。正值炎热的夏季,李某当天穿着拖鞋驾驶中巴车,由于踩制动踏板的动作过猛,脚从拖鞋中滑脱,因此,这一脚制动没有起到作用,限看中巴车就要撞上骑车人了。
如图6-11所示,为了避开前方的骑车人庞某,中巴车驾驶人李某随即向左急打方向,中巴车绕开了庞某。然而,由于车速过快而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中巴车直接冲上了道路左侧的人行道,酸成了人行道上19人死亡、19人受伤的恶性交通事故。
2.责任认定中巴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庞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案例点评在这起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中,中巴车驾驶人李某、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庞某都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两者交通违法行为的巧合,酿成了这起交通事故。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具体原因如下。
①中巴车驾驶人李某,临近交叉路口的时候,为了抢信号灯而加速行驶,在通过交叉路口之后车速过快,遇电动自行车猛拐挡住了去路,惊慌失措。
②中巴车驾驶人李某在夏季为了图凉快,赤脚穿拖鞋驾车,在脚出汗的情况下猛踩制动踏板,由于脚打滑,致使制动无效,无奈只好猛打方向,虽然躲过了电动自行车,却使汽车冲向了繁华的人行道。
③骑车人庞某不注意观察车行道内过往的车辆,转弯前没有伸手示意,致使中巴车来不及躲避,从而诱发了本起交通事故。
中巴车驾驶人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由于穿着拖鞋驾驶车辆,在踩制动踏板时脚打滑,致使制动无效,是导致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因此,中巴车驾驶人李某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骑车人庞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关于骑行电动自行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的规定,因此,骑车人庞某应该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4.特别提示本案中的当事人包括中巴车驾驶人李某、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庞某、人行道上的众多行人。其中,中巴车驾驶人李某、骑车人庞某属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人行道上的行人属于受害者。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一定要降低车速,不可抢行。不可穿拖鞋驾驶车辆,尤其是不可赤脚穿拖鞋驾驶车辆;女士不可穿高跟鞋驾驶车辆。假如平时习惯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应该在车内放置一双适合驾驶车辆的鞋,以便开车的时候备用。无论是备用的鞋,还是换下的鞋,都不能随手放在驾驶人座椅前方底板上的位置,以免鞋翻滚到制动踏板的下方,造成制动踏板无法踩下,导致制动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