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再现如图1-2所示,郭某驾驶着小轿车左转弯由岔道驶入前方约有6米宽的单行路,因为道路狭窄,小轿车驾驶人郭某便鸣喇叭提示电动车靠右让行。年近六旬的骑车人冯某听到喇叭声急忙向右避让,由于受到惊吓,在被小轿车超越的同时,电动车连人带车跌倒在路旁。轿车驾驶人郭某听到了响声,驶过约10米之后,通过后视镜观察,自认没有发生异常情况,于是便扬长而去。
骑车人冯某倒地之后,腰部剧烈疼痛,难以起身,半小时之后,两个好心的过路人报了警,并将骑车人冯某送往医院救治。
在两个多月的住院治疗中,骑车人冯某先后花去医疗费10多万元。
本起交通事故中,骑车人冯某腰椎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警方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立案调查,儿经周折追阿了那辆小轿车。经过现场勘查,并将郭某的小轿车与冯某的电动车进行仔细比对,没有发现小轿车与电动车之间有碰撞和刚蹭痕迹。
2.责任认定警方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小轿车驾驶人郭某、骑车人冯某负有同等责任。
3.案例评析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警方关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均不予认可。
小轿车驾驶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双方没有发生接触为由,拒绝向骑车人冯某支付事故损害赔偿金。骑车人冯某随即将小轿车驾驶人郭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轿车驾驶人郭某认为自己的车没有与电动车发生接触,因此不构成交通事故,不应该承担对骑车人冯某的损害赔偿,并指出骑车人冯某疑似“碰瓷”。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与小轿车驾驶人郭某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庭认为,在狭窄的路段小轿车驾驶人郭某鸣喇叭超越电动车,造成骑车人冯某心理上的恐惧;小轿车与电动车并行时横向间距过小,车辆行驶的气浪及震动,增大了发生事故的概率。因此,法庭肯定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轿车驾驶人郭某应该对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
法庭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骑车人冯某支付赔偿。
法庭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骑车人冯某赔偿97268元,被告小轿车驾驶人郭某向原告骑车人冯某支付3000元赔偿。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方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二市维持原判。
4.特别提示不要认为没有发生物理接触就不构成伤害,民事损害赔偿的裁定是要考虑因果关系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会使周围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对机动车周国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承担安全义务。
本案中的骑车人冯某是一位年近六旬的年迈之人,汽车行驶中,临近骑车或步行的老年人、儿童、盲人时,突然鸣喇叭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应该首先想到的是降低车速,在确保横向间距的情况下才能安全通过。
汽车喇叭的使用要适当,如图1-3所示,应该鸣喇叭的路段没有鸣喇叭,属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图1-4所示,车辆行至禁止鸣喇叭的路段,随意呜喇叭,也属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禁止鸣喇叭标志表示前方路段不得鸣喇叭,现在的城市区域很少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这并不是说在市区道路就可以鸣喇叭。城市道路交通流量大,过往的车辆、行人多,人口密度大,在城市道路行驶,即便是道路上没有设置禁止鸣喇标志,也应该自觉保护城市的交通环境,减少城市的交通噪声,除非迫不得已的突发危险情况,否则尽量不要鸣喇叭。尤其是机动车行驶在工作区、居民居住区的院内,或者在进出这些区域时,或者是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时,随意鸣喇叭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不文明、不礼貌的表现,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社会公德水准不适当地鸣喇叭,还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近些年来,在一些城市的道路上安装了声呐电子警察,在50米的距离内,可以自动辨别市区道路鸣喇叭的声音信号,由摄像头同步抓拍车辆号牌,再传输到声源自动辨别系统,进行声源定位和图像识别,在确认的车辆照片上显示彩色圆形标记,如图1-5所示,并且在道路上方的电子屏幕上显示违法鸣喇叭车辆的号牌号码,如图1-6所示。有违法吗喇叭行为的车辆驾驶人,将会受到记3分的处理,司款1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