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使用转向灯的规定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2)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灯光的规定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使用远光灯时灯光会反射到前车驾驶人的眼睛,在影响别人安全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如图4-18所示。机动车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3)机动车在遇交适安全隐患大的情形时使用灯光、喇叭的规定1)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2)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3)应注意的是,在禁止鸣喇叭的地段(在学校、医院、居民小区、考场等路段常设禁止鸣喇叭标志)应禁止鸣喇叭。禁止鸣喇叭标志如图4-19所示。
(4)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使用灯光的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席灯和后位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