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忘开双闪灯

来自:王谊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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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再现2014年7月19日淡晨时许,在一条单向两车道的高速公路上,一辆空载油车因操纵失控,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大客车和一辆中巴车发生刚擦事故,造成交通中断,后边驶来的车辆开始停车排队等候。1小时40分钟后,排队等候的车辆约有400辆,排队长度达3千米多。 如图10-1所示,贾某驾驶着满载桑客的大客车到达堵车路段,由第二车道变更到第一车道,停车排队等候。随后,刘某驾驶着装载6.5吨乙醇的轻型货车以每小时85千米的车速由第一车道驶来。


如图10-2所示,刘某驾驶着装载6.5吨乙醇的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贾某的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过程中,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大量泄漏并燃烧,轻型货车和大客车立刻陷入火海之中,事故造成轻型货车和大客车报废,轻型货车上的2人死亡,大客车上的52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2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2.责任认定运载乙醇的轻型货车驾驶人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客车驾驶人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3.案例点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高速公路同方向有2条车行道的,大客车应该在右侧的第二车道内行驶,况且高速公路沿线的交通标志对此有提示。贾某驾驶大客车在第二车道行驶,遇前方道路堵塞停车排队等候时,理所当然应该把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于第二车道内停车排队等候的车多,为了排队时能往前排一些,贾某向左变更车道,把车停在了左侧的第一车道内,贾某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关于高速公路车辆分道行驶的规定,违反了交通标志的规定。而且,贾某停车后没有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这些是导致后车追尾碰撞的次要原因,贾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关于高速公路车辆分道行驶的规定,运载乙醇的轻型货车应该行驶在第二车道内,然面,刘某却驾驶运载乙醇的轻型货车行驶在第一车道内。运载乙醇的轻型货车驾驶人刘某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对道路交通情况的观察不到位,致使轻型货车未经减速,以每小时85千米的车速径直与大客车迫尾相撞,刘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应该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4.特别提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交通堵塞需要停车排队等候时,驾驶人应该立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便提示后方来车防止追尾碰撞事故的发生。 乙醇是一种易挥发、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在事故现场助查时发现,轻型货车与大客车迫尾时,剧烈冲击导致轻型货车的乙醇液罐破裂,泄漏的乙醇流向轻型货车和大客车停放的地面,事故发生在7月下句,正值夏季,地面上的乙醇挥发,迅速向两车所在的空间弥漫,碰撞致使轻型货车车头右前部变形,电线短路产生火花,引燃乙醇。经专家计算,火焰从两车碰撞点蔓延至大客车车头,并将大客车包围仅需不足7秒的时间,就是这短暂的时间,让6人从大客车内逃出。逃出的6人中,有2人下车后被大火烧死,另外4人烧伤面积达90%以上。惨痛的教训警示人们,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就如同一触即发的炸弹,驾驶这种车辆的驾驶人,时时刻刻不可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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