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新手需陪驾

来自:東方
3年前
已收藏
收藏
阅读数
162
回复数
0

1.事故再现2016年7月3日凌晨天气阴霾,4时40分,天空还没有破晓。拿到驾驶证不到一年的张某驾驶技术还不是很熟练,他开着轻型货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车内还有4位乘车人。张某是第一次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行车道内疾驶而过的车辆在频繁地超越他的车,这让他有几分紧张,他不由自主地把车开进了高速公路最右侧的应急车道内。 进入最右侧的应急车道之后,果然好多了,虽然仍有许多车超他的车,再没有擦肩面过的感觉了,于是他长长地松一口气。 如图11-3所示,正当张某有几分得意的时候,他突然发现前方的应急车道内停放着一辆重型货车,当他踩下刹车踏板时,已经与前方李某停放的重型货车发生了追尾撞击。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轻型货车内的乘车人孙某、马某、冯某、徐某死亡,轻型货车驾驶人张某重伤,因抢救无效,于7月6日死亡。


2.责任认定轻型货车驾驶人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货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轻型货车上的乘车人孙某、马某、冯某、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3.案例点评轻型货车驾驶人张某拿到驾驶证还不足一年,属于新手,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新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轻型货车驾驶人张某违反了此项规定,随车没有熟练驾驶人陪同指导;张某是新手,驾驶技术不熟练,为了避免被其他车辆超越时发生危险,进入应急车道内行驶,张某这一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张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张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重型货车驾驶人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没有开启双闪灯,没有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摆放警告标志,案发时间为凌晨4时40分,天还没有完全亮,再加上阴霾天气,视线不良,为后方来车追尾埋下了隐患,李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本起事故中具有一定的作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李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轻型货车内的乘车人孙某、马某、冯某、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4.特别提示公安部第139号令于2016年1月29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施行。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实习期驾驶人在高速公路驾驶车辆的陪驾制度。轻型货车驾驶人张某处在实习期,错误地认为从驾校毕业之后就不需要再学习交通法规了,由于放松了学习,缺乏对陪驾制度这一新规定的了解,他的盲目自信酿成了5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告诚人们,汽车驾驶人一方面要掌握过硬的汽车驾驶技术;另一方面还要经常学习和了解国家关于车辆驾驶的有关规定,尤其是要关注国家关于车辆行驶规则的新规定。 什么是高速公路新手陪驾制度呢? 高速公路新手陪驾制度是公安部第139号令确立的一项新规定。根据公安部第139号令的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见表11-1。

上一篇下一篇
参与回答(0条评论)
用户头像
上传
用户头像
{{item.nickname}}{{item.pubtime}}回复
回复图片
用户头像
上传
用户头像
{{item1.nickname}}回复 {{item1.othername}} {{item1.pubtime}} 回复
回复图片
用户头像
上传
查看全部回复{{item.replylist_count}}条 查看全部
收起回复 收起全部
{{isLoadList==1?'加载中...':(isLoadList==2&&(list.length <=3||(list.length>3&&!is_hidden))?'没有更多内容了':'查看更多回答')}}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