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左转车路口相遇

来自:没药别说有病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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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再现如图12-1所示,由于停电,交叉路口各个方向的信号灯均不亮。一辆电动自行车缓慢进入路口左转弯,当时路口空旷,一辆银灰色轿车未经减速,便从电动自行车的右侧左转弯进入路口,刹那间,轿车的头部左侧面与电动自行车的尾部发生了撞击,事故致使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跌倒在地,受了轻伤。


2.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人和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分别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3.案例点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的认定持不同意见。 轿车驾驶人认为,在交通信号灯不亮的情况下,应该祝为无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车辆通过无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该让右方的车辆先行,电动自行车与右方的轿车在交叉路口相遇,没有让右方的轿车先行,因此,电动自行车一方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认为,在交通信号灯不亮的情况下,车辆应该缓慢通过交叉路口,银灰色轿车驶入路口的时候车速过快,因此造成了轿车头部与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的交通事故,轿车驾驶人应当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轿车驾驶人对本起交通事故所持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偏差。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因停电造成各个方向的交通信号灯熄灭,可以视为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关于此种情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确实规定了“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仅适用于各个方向都是机动车的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左转弯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遇时,哪一方具有优先通行权。 本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 轿车驾驶人行经交叉路口没有提前减速,由于车速过快,处理路面交通情况不当,因而导致了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左转弯,应该转大弯。非机动车左转弯转大弯,有利于骑车人观察右前方机动车的动态,以便避让右侧驶来的机动车。本起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骑车人为了抄近路而左小转弯通过路口,在通行路线上存在过错,因此也应该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非机动车左转弯,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或者只有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而没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该转大弯,如图12-2所示。
在大型交叉路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流量特别大,为了保障路口内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可以在路口内施划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以便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分离。这样的路口还同时配置了非机动车信号灯。
如图12-3所示,当路口前方的非机动车信号灯绿灯亮时,左转弯的非机动车方可直行进入路口。
如图12-4所示,非机动车要在四边形的延长线处停车,观察路口左侧的非机动车信号灯。
如图12-5所示,当路口左侧的非机动车信号灯为绿灯时,再直行离开交叉路口。
4.特别提示拥挤的城市道路交通,让汽车时常被堵塞,相对而言,电动自行车使用起来还是方便快捷的。然而,在电动自行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在缺少隔离设施的路段,尤其是在交叉路口,会出现汽车与电动自行车混合通行的情况,一些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是值得汽车驾驶人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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