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商业险

来自:牛小刀
2年前
已收藏
收藏
阅读数
97
回复数
0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分为车辆损失附加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两类。 (1)车辆损失常用的附加险: ①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承包机动车辆(含挂车)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县以上公安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损失。此外还承包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件或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或重置的费用。以上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 ②玻璃单独破碎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和停放期间,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门窗玻璃和侧玻璃发生单独破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③车辆停驶损失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由此引起被保险人因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间接损失。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a.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期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到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金额。b.全部损失。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期限计算赔偿金额。c.在保险期限内,上诉赔偿金额累计计算,最高以赔偿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④自燃损失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运载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⑤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该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常用的附加险: ①车上责任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②无过失责任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该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但因事故而产生的善后工作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③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上一篇下一篇
参与回答(0条评论)
用户头像
上传
用户头像
{{item.nickname}}{{item.pubtime}}回复
回复图片
用户头像
上传
用户头像
{{item1.nickname}}回复 {{item1.othername}} {{item1.pubtime}} 回复
回复图片
用户头像
上传
查看全部回复{{item.replylist_count}}条 查看全部
收起回复 收起全部
{{isLoadList==1?'加载中...':(isLoadList==2&&(list.length <=3||(list.length>3&&!is_hidden))?'没有更多内容了':'查看更多回答')}}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